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TOD)开发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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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开发(TOD)专业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05-03 来源: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英文全称    China  Society  of Territorial  Economists (CSOTE)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从事国土经济学研究、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国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国土经济学研究,推动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倡导民主办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5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学会主要围绕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会员或联合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国土经济理论研究,国土交通沿线土地利用研究,从经济的角度研究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国土经济及相关科研成果评选活动,不断推进学科建设。
(三)认真组织低碳国土实验区、交通强国示范区共建工程,推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四)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编制国土经济发展规划,区域交通一体化规划,组织相关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国土经济学术书刊,宣传普及国土经济知识。
(六)开展国土经济领域管理、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加强国土开发整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向有关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帮助地方从事国土经济研究的社会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休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国土经济、公共交通土地开发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建筑师等以上技术职称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及其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学院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五)单位会员为在国土经济学、公共交通导向型研究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相关低碳国土实验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的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09年9月19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