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TOD)开发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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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22 来源: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719日起印发实施。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轨道交通1-5号线已开通运营,运营里程约176公里;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8号线一期、S1号线在建,在建里程达157公里。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的增多,为鼓励支持地铁站点和临近商业综合体、医院等互联互通,推动“站城一体化”,根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参照杭州、南京、成都等地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经验,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连接通道的管理,明确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连接通道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职责。二是减免费用,免除了连接通道的资源接入费,增强了周边地块接入轨道站点的意愿,有利于周边地块与轨道交通的进一步融合,为广大市民出行、购物等提供更大的便利,促进“站城一体化”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保证《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场调查了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已开通的连接通道建设和管理情况,初拟《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经研究讨论,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查登记。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的实施,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车站互联互通,推动“站城一体化”。

五、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十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发布的意义和相关依据;第二条说明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对连接通道申请人进行了相关定义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连接通道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第四条提出了轨道交通设计尽可能预留通道接口条件,站点周边地块的公共建筑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接的总体方针;第五条规定了连接通道申请及审批应按照《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要求办理;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与市轨道集团签订的《连接通道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第七条到第十二条明确了连接通道设计、施工、验收、开通和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在连接通道建设过程中申请人需承担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了连接通道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年限,同时原《合肥市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物地下连接通道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合轨办2013135)废止。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细化了相关部门在连接通道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原《合肥市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物地下连接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未对其他涉及单位职责进行明确,现《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人防、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以及属地政府在连接通道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二是在费用方面进行减免,原《合肥市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物地下连接通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连接通道建设需向市轨道集团支付资源接入费,现《办法》免收该费用。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职责;二是规范了申请报批、组织实施、验收开通等程序,确保连接通道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办法》得到有效实施。二是进一步细化连接通道办理程序,适时出台《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细则》等配套规定,明确双方权责。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落实各方责任,推动“站城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

九、政策咨询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59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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